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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79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5时至16时,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纠纷心情不佳,在瑞安市上望街道望东西路林东大桥处拦住过往一辆公交车不让离开,上望派出所民警余某某出警处置时,被被告人张某某用脚踢大腿。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上警车带往派出所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脚踢辅警林某某的肚子、打辅警阮某某的脸。被告人张某某被带至上望派出所办案区进行人身检查时,其又用脚踢民警余某某、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照片;

2.​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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