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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6********,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充侦查(司法精神鉴定)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0时,林西县公安局官地派出所接到上官地村九组村民赵某甲家中发生打架的处警指令,民警史某某、郑某某着警服驾驶制式警车赶赴现场。民警到达赵某甲住宅后,赵某甲称其被儿媳张某某殴打,现张某某已返回自己家中。两名民警驾车至张某某住宅时张某某与其丈夫赵某甲正在院内,民警史某某上前询问张某某,张某某态度恶劣并不断质问处警民警。见此情况,民警史某某立即口头传唤张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处警民警。后张某某跟随民警走至其住宅大门外时,用右拳击打民警史某某右面部,随即张某某被处警民警制服并带至派出所办案区。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诊断为无精神病,张某某案发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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