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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办事处**街**号**, 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后因高血压不符合羁押条件不予执行,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再次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中山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到湛江市赤坎区1234KTV时尚6房,在传唤涉嫌猥亵、寻衅滋事的被告人张某某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过程中,张某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并对民警凌某某的颈部进行殴打、对辅警宋某某的眼部和头部进行殴打、对辅警满某某的脖子进行殴打。事后,张某某辩称其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对其实施妨害公务及殴打民警的行为不知情。经鉴定,凌某某、满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未达到轻微伤,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潇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93841****。

2.案卷材料肆册,电子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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