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时某某,惠州市公安局陈江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前往**街道办**小区**栋**单元**房内处置一起家庭暴力警情。接报后,陈江派出所立即安排民警处警并先行指派路面巡逻辅警黄某某、刘某甲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控制现场秩序。巡逻辅警黄某某、刘某甲二人身着制服驾驶警用摩托车到场后,向报警人刘某乙了解情况后便在刘某乙的带领进入**街道办**小区**栋**单元**房内准备向被告人张某某了解情况,张某某见状欲上前殴打报警人刘某乙,巡逻辅警黄某某、刘某甲二人便表明身份上前劝阻,并对张某某戴上手铐,张某某反抗,对黄某某、刘某甲进行踢踹,导致黄某某、刘某甲二人受伤。后陈江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某控制并带回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经仲恺人民医院诊断,黄某某、刘某甲二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黄某某未检见明显体表损伤。事后,刘某甲、黄某某分别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20年4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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