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栋**单元,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11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8时35分许,在太原市实验中学“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场门口,被告人张某某因索要传单与发放传单人员李某甲发生口角,后被正在执行维持考场秩序的执勤民警李某乙及其同事上前劝阻。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使用手击打、抓挠,后用脚蹬踏的方式,致使民警李某乙手部被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白某某等人询问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屏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