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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9********,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702,****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诉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30分左右,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大队民警张某乙、辅警靳某某、高某某等在济宁市任城区**路**路**路南处设卡查处酒驾,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鲁******的银灰色别克GL8汽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致检查点时,拒不配合交警检查工作,驾车闯卡,将阻车器撞坏后逃离现场,后交警执法人员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地下车库内将涉事车辆查获。经济宁市任城区价格证服务中心鉴定,阻车器被毁时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457元(捌仟肆佰伍拾柒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闯卡撞坏的阻车器及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靳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结论认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的银灰色别克GL8汽车加油闯卡,将阻车器撞坏后逃离现场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鑫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电话:1556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和卷个材料6页;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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