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9时许,在文昌街派出所内辱骂办案民警并用头部撞击办案区护栏,后在警察依法将其约束的过程中蹬踹民警刘某某腿部。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甜
检察官助理:苏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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