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55********,汉族,文盲,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里**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栋**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7时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胡家园派出所民警晋某某带辅警孔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物业四楼办公室内处置一起纠纷警情时,被告人张某某妨害民警执行公务,拍打民警晋某某警务通,辱骂、厮打、踢踹民警晋某某及辅警孔某某,造成辅警孔某某腿部受伤。民警于2019年9月23日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接受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天津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发现场录像视频截图、户籍证明材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胡家园派出所情况说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情况说明、申请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晋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民警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庆凯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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