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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镇**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镇**村**屯**号**门)。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大庆市红岗区**村殴打、辱骂他人,村民报警。民警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辅警代某某接110报警后,出警到达大庆市红岗区**村村委会,出警民警向张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并让其配合调查,张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不听从民警口头警告。民警杨某某右手持警用喷剂,再次进行口头警告,张某某上前用手就将警用喷剂打落在地上,接着煽了杨某某左脸一个嘴巴子,后张某某被民警带上警车。在警车上张某某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脚踹杨某某右侧肩膀,被民警制止。到达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后,张某某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大庆市红岗区人民医院门(急)诊医疗手册、大庆市红岗区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书、张某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

2. 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罗某某、代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赵某某、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方宇慧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11月6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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