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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2********,汉族,大学本科,吉林省磐石市系磐石市**局工作人员,住磐石市**住宅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9时许,在磐石市**住宅楼楼下,被告人张某某因其母亲赵某某与住宅楼居民吴某某夫妻中间的矛盾,与吴某某发生争吵,吴某某报警后,磐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杨某某、刘某某及辅警接警后驾驶警用车、着警服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后,为防止双方冲突,随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阻,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工作,并同民警进行撕扯。被告人张某某为摆脱民警控制用头撞击民警杨某某面部,致使民警杨某某嘴部受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左上唇外伤,口腔黏膜破损,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接处警通知单;2.受案登记表;3.立案决定书;4.案件提起、抓获经过及综合材料;5.户籍证明;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警官证复印件、证明;7.暂不适合收押情况说明;8.出警经过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一张。

四、鉴定意见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183号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

案发经过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原居住区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一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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