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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幢**室,暂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时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其朋友池某某在三元区**酒吧内发生争执并打架,后被人劝至**酒吧楼下,池某某先行乘车离开,被告人张某某则尾随其后跟至池某某所住位于三元区白沙**楼下,被告人张某某随后跑到**楼下一夜宵店内,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40元给店老板在店内厨房处拿取两把菜刀,后持刀跑至池某某住处大声叫嚣其开门,池某某未予开门并打电话报警。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的朋友郑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找池某某吵闹后便赶来劝阻,并在其劝说下,到**楼之间的长凳处休息。同时,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白沙派出所及巡特警大队民警接警赶到该地点。当出警民警着装持械并表明身份时,被告人张某某持刀立即朝出警民警追赶,并追至白沙**靠江滨处大门花园,民警再次表明身份后,被告人张某某还继续持刀追赶民警,后其在大门花园右侧处停下并在郑某某的劝说下向出警民警缴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2把;2.工作证明、接处警综合单、接受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等书证;3.证人谢某甲、谢某乙、赖某某、聂某某、廖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文铭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移送案件卷宗1册及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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