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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霍林郭勒市**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03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01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04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2日霍林郭勒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5号令,对居民小区施行“实名制”管理。霍林郭勒市**公司负责**小区值守工作。

2020年03月21日上午9时许,宝某某值班时,居住在霍林郭勒市**小区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G*****越野车未经允许驾车闯入**小区,11时30分许张某某驾车驶出时,值班人员顾某某、张某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张某某没有停车直接开车驶过卡口,执勤人员赵某某便向该车追去,因见其没有停车的意向便用手拉住其车辆左后方车门,张某某转弯加速,将执勤人员赵某某甩开,致使赵某某右手骨折,随后张某某驾车向**路北离开。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某传唤到案,其家人积极赔偿了赵某某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居民小区疫情防控工作说明、霍林郭勒市防控指挥部5号令、霍林郭勒市**小区疫情排查值班表、通话记录、诊断证明、现场照片、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张某某、曹某某、顾某某、宝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海

检察员:夏晓倩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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