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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8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0时许,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办事处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组织相关部门对双河口一碗水菜市场进行取缔活禽宰杀点的执法活动,活禽宰杀店老板王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并与执法人员发生抓扯,配合执法的万州区公安局双河口派出所民警汪某某上前制止其违法行为时,张某某对汪某某进行抓扯,脚踢汪某某的腿部、裆部,造成汪某某多处皮肤破损及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万州区双河口一碗水菜市场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万州区人民政府文件、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廖雪吟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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