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住址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在泉北大街与开元路交叉口西北角逆行,被邢台市公安局交警襄都区二大队执勤辅警王某某制止,后张某某坐在车上用脚踹辅警王某某一脚(无外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证人尉某某的证言,王某某(辅警)的执法身份证明,交警襄都二大队对执法情况的证明,王某某对张某某的谅解书,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现场视频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涛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 1771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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