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2********,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村。于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许,因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婚姻介绍费用纠纷矛盾,王某某报警,城北派出所民警华某某带领辅警王某甲等人到莒南县**嘉园小区对面王某某的***男装店处警,张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民警强制传唤张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时,被告人张某某将辅警王某甲大拇指咬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资料;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自述材料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庆国
检察官助理:汲广辉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75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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