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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12月1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AY****的MINI牌小轿车,逆向行驶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实验小学门口,被正在执行公务的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关大队民警高某某发现,遂行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正前方要求其配合执行公务出示相关证件,被告人张某某不予配合,并驾驶车辆暴力冲撞正在执行公务的高某某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截图及现场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病例材料、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春城

                                    代理检察员:柳曼妮

                                      2019年3月5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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