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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装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邢某某自然村19现住本市江干区**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9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至本市下城区德胜路某号北侧西向东机动车道,遇交警设卡检查酒驾时,驾车强行撞开拦截设备锥形帽、阻拦铁马后逃离执法现场,后行使至本市江干区新塘路时,为继续逃避拦截的警车,倒车与一辆出租车刮擦后再次逃离。

当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小**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夷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131*********);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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