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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下午,茶棚乡马各庄村施工挖自来水沟, 要从本村张某某家门口经过,遭到薛某某(张某某妻子)的阻挠,马各庄村书记张某甲无奈之下于下午5时30分左右向茶棚派出所报警。茶棚派出所副所长赵某某接报后,带领辅警蒋某某、张某乙前往马各庄村施工现场处警,到现场后,赵某某等人通过宣讲做通了薛某某的工作,施工得以正常进行。大约下午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施工现场,不许施工的钩机离开并用土块砸钩机,张某某的哥哥张某丙躺在钩机前面,赵某某等人上前制止张某某,控制张某某的过程中,张某某阻碍民警执法,对民警又抓又踢,造成蒋某某警服上衣损坏、左手臂受伤;赵某某右上臂受伤。在此过程中,张某乙左臂拉伤;薛某某也对民警及辅警进行拉扯,阻挠赵某某等人控制张某某。经鉴定,赵某某、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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