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昌黎县**村*号(现为北戴河新区**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10时30分许,**派出所民警来到北戴河新区**村对曹某某进行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某见其子曹某某要被民警带走,就撕扯、抻拽民警的衣服和胳膊、抢夺民警手铐,将民警高某某胳膊抓伤、将民警苏某某大拇指抻伤、将辅警王某某手中的数码鹰打掉,并且坐在警车前,阻挡警车正常行驶,严重妨害公安民警执行职务,之后北戴河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来到现场将张某某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秦某某港城司法医院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记录;7.现场视频3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卫东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住址为秦某某市昌黎县**村*号(现为北戴河新区**村*号),联系方式150********(张某某孙子曹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87********;王某某,联系方式:180********;曹某某,联系方式:无。
4.被害人苏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130323************,现住址:北戴河新区**防派出所,联系方式:180********。
被害人高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130************,现住址:秦某某市海港区**小区**-*-***(现已在外地工作),联系方式: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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