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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男性,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捕前居住本市珠山区**坞一个电动车车库内。2006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禁毒大队行政罚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至景德镇市珠山区沿江东路大黄家下弄路段时,酒后滋事随意踢踹沿途电动车,又捡起石头将游某某位于大黄家下弄33号房屋的窗户玻璃砸破,随后随意殴打一名过路男子。看见一个怀抱孩子的女子经过,张某某上前摸其腰部,女子挣脱逃跑。路过的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昌江派出所所长王某某见状出示警官证试图制止,张某某用拳头连续击打王某某头部。在王某某打电话报警请求支援期间,张某某看见邹某某路过,冲上前抱住试图亲吻,邹某某大叫并用拿着手机的右手挡住脸部,王某某立即上前制止,张某某将邹某某推倒在地,王某某将其制伏。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玻璃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吸毒人员查询信息;3.证人桂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滋事,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有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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