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巴彦县**乡,住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巴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因疫情不能羁押暂未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巴彦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到**县**镇客运站乘车时,客运站疫情防控人员李某某要求张某某扫描龙江健康码,张某某拒绝扫描龙江健康码并辱骂李某某,并用手殴打李某某脸部,李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巴彦县公安局**镇第三派出所民警吴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出警赶到现场依法传唤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张某某辱骂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并用手打吴某某头部和王某某脸部,之后民警强行将张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镇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巴彦县公路客运站证明、提取**县客运站监控视频笔录、巴彦县公安局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巴彦县客运站监控视频及巴彦县公安局**镇第三派出所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铁军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  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