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济南市**局**区**公益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街**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路**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7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拘,同年8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下午,当时租住于济南市章某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的被告人张某某,牵着一只中型沙皮狗,在**小区**号楼**单元内通往地下室门口乘凉,致该单元业主进出不便并向**物业反映。**物业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电话报警。
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明水第二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辅警吉某某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小区**号楼**单元现场依法执行公务。因对被告人张某某口头劝导离开未果,警察欲强制将狗牵走,张某某拒不配合,并采取辱骂、用狗绳抽打等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二警察多处软组织受伤。张某某后被民警控制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张某某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该条第五款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晴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02173****)。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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