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丙波,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丙波曾犯盗窃罪、出售假币罪、持有假币罪,于2001年6月26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8月4日刑满释放;曾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30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曾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丙波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张丙波与张某甲等人在阜南县**镇**村街上吃饭并饮酒。约十一时许,张丙波等人驾车回家,途径**派出所,张丙波下车后进入派出所值班室向值班辅警张某乙举报杨某某(另案)等人赌博。张某乙遂联系民警王某某前来接待。王某某到达值班室后询问张丙波报警事项,张丙波认为王某某袒护杨某某,双发发生争执。王某某欲将张丙波带至办案工作区询问,张丙波上前欲殴打王某某,王某某将张丙波按倒在值班室床上,张丙波拳击王某某头部和面部,并脚踢王某某腿部和腹部,致其左眼挫伤、颈部擦伤。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丙波的供述和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丙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丙波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丙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丙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笑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丙波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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