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93********,汉族,专科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组**室,无业。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02时许,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丽景街派出所民警被害人李某某带领辅警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实习生黄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与阳光巷**餐厅处警时,遭到被告人张某某的辱骂、殴打。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诊断,王某某腹部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李某某左小腿软组织损伤。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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