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路**号,现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津M****9号金杯牌轻型封闭货车搭载刘某某、张某某至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千里堤交口时,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任某某带领辅警姜某某、交通协管员王某某在该处依法执行治理勤务。王某某按照民警任某某指令对张某某所驾车辆进行检查时,张某某拒不接受检查并不顾王某某人身安全,突然启动车辆加速强行驶离,致使王某某被拖行十余米后摔倒在地,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右肘部皮肤擦伤、右腹壁皮肤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7、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萍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补充材料。
3. 和解协议书壹份、谅解书叁份、收条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换押证
5.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郭游,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72235****;柏语含,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7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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