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医院**,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承高速入北三环主路入口处,在已经对主路社会车辆断车管制情况下,驾驶车辆号牌为京BH****摩托车,冲闯交警警戒,造成交警金某某(男,25岁,北京市人)“右手外伤,活动受限”。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金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迎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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