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室。因犯诈骗罪,于1991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1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0元;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4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及吸毒,于2018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二期10号楼全时便利店门口花坛处、领取吸毒人员袁某某为其提供的毒品时,张某某在明知民警身份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驾车逃跑,并故意驾驶拖拽民警孙某某,致使孙某某左膝关节韧带损伤,股骨、髌骨骨挫伤,体表挫擦伤,累计面积已达20.0cm2以上。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抓获,其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诊断证明书、体表外伤/体内异物情况说明、车辆证明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袁某某、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告人现住地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翻拍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的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齐跃

检察官助理:聂朵

2020年4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