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88********,汉族,住址山西省介休市宋古乡**村**巷**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30分左右,介休市公安局张兰派出所民警在三贤大道进行交通执法过程中,查获车牌号为晋KMZ8**的驾驶人郝某某酒驾,同车人有被告人张某某及侯某某、李某某。20时40分张兰派出所带队民警王某某将郝某某带到介休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区开展询问,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及侯某某、李某某也来到了介休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被告人张某某进入城关派出所办案区,并进入信息采集室,被办案区管理人员郝某甲发现,劝其离开办案区,被告人张某某在办案区过道滞留,郝某甲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仍在办案区滞留,告知其办案重地无关人员离开,此时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推郝某甲仍拒不离开办案区,后由办案民警王某某等人将被告人张某某强行带出办案区。城关派出所值班副所长田某某了解情况后,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及侯某某,该二人与案件无关,让离开派出所,将被告人张某某及侯某某二人劝离出派出所大厅。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窜入派出所大厅,张兰派出所民警询问完结离开城关派出所时,值班领导田某某将扰乱派出所秩序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控制在派出所大厅。22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到城关派出所值班室与田某某理论,田某某让张某某在大厅等候处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就用力推田某某,致田某某倒退两步,同时还在谩骂民警田某某,并妨害了城关派出所执法秩序。后被告人张某某被介休市公安局民警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介休市公安局城关中心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郝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案发当时的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