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谯城区**镇**村**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医院醒酒期间,进行吵闹并打砸医院设施、殴打住院病人,后医生报警。接到报警后,民警李某某及辅警梁某某、郑某某赶至医院处理警情。在处警过程中,张某某对出警人员进行辱骂,并击打民警李某某左脸,将辅警梁某某左手臂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就诊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梁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子俊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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