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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23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夏邑县**乡**村**楼**号,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无证三轮**车沿本区**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泗塘新村派出所民警范某某检查,张某某为逃避处罚,明知范某某抓住其车后杠,仍罔顾范某某人身安全并执意驾车逃逸,致范某某被车辆拖拽倒地受伤。经鉴定,范某某右腕、膝部外伤,不构成轻微伤。

当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村**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向受害民警赔礼道歉并给付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时,其与民警沈某某带领辅警在上址路口进行交通整治,其要求一驾驶无牌无证三轮**车的女子停车接受处理,女子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逃离,其欲阻止被车拖拽倒地致手腕扭伤、膝盖擦伤。

2.证人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系宝山分局泗塘新村派出所辅警;案发时,二人在上址路口协助民警沈某某和范某某开展交通整治,范某某要求一驾驶无牌无证三轮**车的中年女子停车,女子不理睬,向北转弯加速冲破其等阻拦逃离,范某某被三轮**车拖拽倒地受伤。

3.《人民警察证》证实,范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泗塘新村派出所警员。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执法视频证实,民警范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违法行为要求张某某停车接受处理、张某某驾车逃逸将范某某拖拽倒地的过程。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范某某的伤势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先予扣留凭证》、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三轮**车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无牌无证,已被扣留。

7.《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主动向范某某赔礼道歉并给付赔偿,取得谅解。

8.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和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驾驶机动车拖拽的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国珍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822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_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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