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白河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白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8时许,白河县公安局宋家派出所接宋家镇新时代购物广场超市(以下简称超市)收银员饶某甲电话报警称有人在超市闹事。民警王某某、辅警陈某某、刘某某到达现场后,张某某情绪激动地拿着一瓶未开封的矿泉水正在拍砸收银台,王某某等人遂上前对张某某进行制止和劝说,张某某不听劝阻,并将王某某警服上衣右肩肩章扯掉。为制止张某某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刘某某等人对张某某进行徒手控制并按在地上,待张某某情绪缓和后,王某某等人让张某某妻子曹某某带张某某回家醒酒,张某某拒绝离开并扬言要用汽油将超市烧了。经反复劝说无效后,王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带上警车准备将其送回家醒酒。警车行驶至宋家镇初级中学附近时,张某某在车里使劲挣扎吵闹要下车,陈某某按住其双手防止其出现意外,张某某激烈反抗挣脱了右手,随即用右手朝陈某某左脸打了一拳,王某某等人遂将张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醒酒。在约束过程中,张某某依旧不配合,朝程某某左脸扇了一巴掌,用手抓扯刘某某裆部,并多次辱骂看守民警,向民警吐痰等。张某某上述行为造成陈某某、程某某、刘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身检查笔录,诊断证明书,人民警察证,白河县公安局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视频,证人陈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饶某甲、曹某某、赵某某、饶某乙、游某甲、汪某某、游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雪建
检察官助理:纪睿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白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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