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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95 

  被告人张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淅川县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至东风路和人民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张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意见; 4.执法记录仪视频;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王  昊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3.量刑建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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