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21时许,醉酒后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山村村口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民警到达现场执法过程中,张某某撕扯民警并用手击打民警手臂,致民警左前臂红肿、右前臂外伤。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彩萍
检察官助理:姜黎黎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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