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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21974********,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山东省龙口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现住平潭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平潭县**镇**路因阻拦骑行的路人被出警民警带至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醒酒,城关派出所民警对其核查身份后通知其朋友前来领回。在等候时,被告人张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在办公区域随地便溺,在操场、停车场四处乱跑,后民警、协警将其强行带至办案区内醒酒。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推搡民警、协警,挥拳殴打1名协警的眼部致伤、眼镜被损坏。后民警、协警将其强行带至醒酒室,至次日其酒醒后将其传唤到案。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受伤协警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等5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7.其他证明材料:人员电子档案、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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