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与朋友高某某、龚某某等人在仁寿县**镇**大道**派出所外辅道吵闹。仁寿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夏某某闻声,带领辅警陈某某、刘某某赶到现场处理。李某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后,核实在场人员身份。张某某拒不配合调查,起身离开。李某某上前制止,张某某扯断李某某警官证,并用拳头殴打其胸部,用脚踢其裆部,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被民警控制后,张某某仍然不停谩骂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斌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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