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小区**栋**单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预备),于2019年10月1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预备),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0时许,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辅警尤某某到泗县**镇**小区出警。在出警过程中,李某某获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准备持菜刀去泗县西关砍人后,责令其将菜刀交出。被告人张某某交出菜刀后,隧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并撕扯殴打,致使李某某右腮部被打一拳及左手食指被抓破。被告人张某某被带回泗城派出所办案区后仍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威胁。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自动到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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