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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哈尼族,研究生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5********,工作单位:寻甸县**管理局消费环境监管科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住寻甸县**街道**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仁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其牌照为云******的白色大众轿车行使至龙泉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寻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仁德中队的值勤民警现场查获,发现其有饮酒驾车嫌疑。随即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多次检测被告人张某某均不配合完成,后民警将其带至寻甸县中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对警车座位及顶部进行拍打,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撕扯,将民警王某某的右边肩章扯掉,对民警拳打脚踢,打了民警王某某脸部一巴掌,并用手殴打辅警董某某的手部及胸部。抽血过程中,将医护人员唐某某工作牌拿走,极不配合抽取静脉血样,并试图逃跑,后被民警控制后抽取其静脉血样两份,每份5ml,妥善封存送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在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2.26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遇到民警设卡查缉时,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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