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晚上19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刘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凤凰县**镇**村**组的家中吃饭,期间喝了约二两五的白酒。当晚22时许,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红色雪佛兰轿车途经凤凰县**镇城北**KTV转盘时遇到凤凰县公安局民警黄某某带领辅警胡某某等人进行交通整治,依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当胡某某对张某某示意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时,张某某因担心酒后驾车被查处,故而没有停车熄火接受检查,胡某某见其没有停车便从车窗外伸手进去准备拔车钥匙,张某某见状不顾胡某某双手仍在车窗内便猛加油门向前行驶,将胡某某拖行约两百米后才停下来,停车后张某某被赶来支援的民警抓获。张某某的行为造成胡某某右侧外脚踝擦伤脱皮,双手手臂红肿的伤情。

2019年12月1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0074mg/100ml。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积极向胡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胡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9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光碟1张;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03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