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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号。 2020年7月2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8月4日因涉嫌防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渝C8****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大道路段时,遇见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勤务九大队民警正在设卡交通检查,为逃避检查,驾驶摩托车冲卡,将正在辅助民警执行公务的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辅警肖某某撞倒,致其左手臂桡骨骨折。经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辅警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送检登记簿、驾车行驶线路图、道路情况说明、门诊病历、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晏某某、潘某某、雍某某、陆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致辅助民警执法的辅警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素梅

                                 2020116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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