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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小区**栋**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牌照为皖******的北京牌新能源轿车回到**安置小区,将车堵在小区大门前,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报警,在民警即将到达现场时,张某某欲逃跑,保安上前制止遭到张某某殴打。灵璧县公安局特巡大队民警出警抓获张某某移交给灵城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值班室,张某某拒不配合并出口辱骂值班五名民警和辅警,并对值班的民警宋某某、赵某某和辅警蒋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牌照为皖******的北京牌新能源轿车沿着虞姬大道和钟灵大道至**安置小区,将车堵在小区大门前,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报警。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将其带至灵城派出所值班室,后将张某某带到灵璧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其驾驶时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无证驾驶、依法从重处罚,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伟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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