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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某某银行邛崃支行原行长、党委书记,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住成都市**区**路**段**号附**号**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王某某),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邛窑遗址公园内的餐厅吃饭,吃饭期间其饮酒,后由代驾人员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将被告人张某某送至邛崃市“鼎盛南苑”小区地下停车场,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并未达到自己居住的邛崃市“三洲盛景”小区,后被告人张某某自行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邛崃市临邛镇文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行驶至文南路“三洲盛景”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时,右转弯过程中与路边护栏发生擦挂,造成车辆轻微损坏(修复费120元)、隔离桩损毁2根(价值)60元。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酒精含量为229.7mg/100ml。

2019年4月8日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审查查明,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刘某某、向某某及交警等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危险驾驶嫌疑,遂依法表明警察身份,并准备将其带至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抽验血液,途中,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抓扯、扇耳光等方式暴力阻碍民警处警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在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急诊室再次使用抓扯、撕咬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务,造成处警民警刘某某、向某某及辅警李某甲、李某乙、席某某、邓某某等人身上多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攻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正祥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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