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周世杰,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Y****小型轿车,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小区对开路段时,因变更车道碰撞由冯某某驾驶的粤EY****轿车,致粤EY****轿车失控碰撞中央花基隔离带,张某某驾车未停下继续行驶并碰撞到花基隔离带,后失控撞向由黄某某驾驶的粤YV****小型轿车和阮某某驾驶的粤EV****轻型货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中队警辅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理,在约束张某某至**医院抽血期间,张某某在警车内两次挥肘打向辅警陈某某,致陈某某下巴流血,到达**医院抽血室时,张某某用脚踢警察邓某某腰部一下。
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3.8mg/100ml,属醉酒。陈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及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邓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25日,陈某某对张某某予以谅解;同年12月3日,邓某某对张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健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