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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19〕13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镇**街**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10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号楼**号房间内被通州分局民警查获,当场起获其持有的他人名下银行卡9张、U盾9个、手机卡7张、写有姓名等内容的纸条7张等物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物品已被起获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9张、U盾9个、手机卡7张、纸条7张等;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银行卡客户信息查询单、交易明细清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检察官助理:焦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待判决处理物品:银行卡9张、U盾9个、手机卡7张、纸条7张,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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