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溆浦县**镇**村**组,住溆浦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向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溆浦县金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白色的雪佛兰轿车(车牌号湘N5QE77),并以向某某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用于还车贷。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向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被告人张某某又使用向某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向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向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兴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信用卡未激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海平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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