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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65********,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住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灵山县三隆镇**岭用火炼山,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过火面积是4.86公顷;过火有林面积是4.86公顷(72.9亩)。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 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失火造成的过火有林面积4.8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梅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477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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