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46********,壮族,文盲,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家住丘北县**乡**村**组。2019年5月24日被丘北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丘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官寨乡革勒村民委三家寨村当结布台收地准备种庄稼,并把地里的杂草归拢到地埂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风大控制不住火势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地块总面积为108.6亩,被烧主要树种为油茶、云南松、栋类。
二、2019年5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官寨乡革勒村民委三家寨村浪岗的田里,用锄头将田里的杂草铲了,铲好后就将杂草归拢,用打火机点燃杂草,由于风大将燃烧的杂草吹到田边旁的山林,引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前有林地总面积为273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由于用火不当引发森林火灾,面积达381.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系老年人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刚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18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