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屯**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从家中与儿媳王某某一起到****自家的耕地内砍杂草。下午14时左右,张某某在耕地左侧的水沟旁的一块空地内,用一把绿色的电子打火机点燃杂草堆烤粑粑吃,在烤粑粑的过程中,火星溅到水沟右侧一砍好拉拢的杂草堆上,引发了**一带的森林火灾。张某某立即积极扑救,但未能有效控制住,王某某看见山火已烧入山林,且火势太大后,就急忙电话报警,同时联系孙某甲组织人员来扑火,警察与群众在当天下午18时许将山火扑灭。经鉴定,**山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97.8亩,过火有林地面积6.8亩,灌木林地91亩,直接经济损失16278.6元。另查明,张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主动到普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打火机一支;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人孙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普安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华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普安县**镇屯**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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