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卢某某**乡**街**楼**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犯罪,2020年3月25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卢某某**乡**村**组**坡处吸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卢某某林业勘察设计院勘验: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6.6亩(5.7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发林区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77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10月16日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卢某某**乡**街**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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