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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57********,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12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地名,音译)山脚下翻新土地种植玉米,后在清理地块过程中点火焚烧杂草,因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林地过火面积为5.6861公顷(折合85.29亩),涉及**镇**村**屯**林班**小班,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土地权属为集体,树种为石山灌木,林地保护等级为II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发火灾,烧毁林地面积5.6861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卓威

检察官助理:韦昭璟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355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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