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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岑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家人到岑城镇乌峡村山儿塘山场拜祭坟山。在拜祭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被告人张某某点燃的鞭炮飞溅至坟山旁边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10.8018公顷(折合162.03亩),过火有林地面积10.5869公顷(折合158.80亩)。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传唤询问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5869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少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83774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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